中新网6月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在立法过程引发不少争议,“法务部”为求妥审修订施行细则,7日举行公听会理清法律定义。“法务部政务次长”吴陈镮说,个人隐私须受保护,没言论自由,社会将成“一言堂”,无法有效监督当局。
据报道,台“法务部”预计在半年内完成施行细则,并建议“行政院”给予相关业者一年至一年半的缓冲期,让所有可能涉及收集、使用个人资料的业者,能有依循规范;7日邀请传播学者及媒体代表就“个资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表示意见。
学者也指出,“公共利益”必须从动机、行为或范围界定,判断标准包括:个人资料是否属新闻报道必要范围,报道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新闻报道是否基于报复或私人恩怨而为等。
但媒体代表则认为,“个资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大众传播业者基于公益目的而报道新闻时,得免除告知等责任;条文中的“公益目的”,指的是报道的动机须符合公益,并非指报道的内容,规范非常明确;而一旦报道内容违法侵权,相关法律如“民刑法”或“儿少法”等都有处罚规定,无须另为限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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