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部门修规 拟公务员遭惩戒退休金可剥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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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立法部门修规 拟公务员遭惩戒退休金可剥夺
2010年04月07日 15: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针对台湾地区公务员犯错后以提早退休规避惩戒的状况,立法部门于7日初审通过“公惩法修正草案”,未来离职公务员也将受惩,最重将全数剥夺退休金或离职给与。

  台湾立法部门7日上午审查“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就提案说明指出,公务员于任职时涉有违失行为,在发觉时已经退休、离职,依照现行法令规定,只能够撤职、休职、记过、申诫等处分;但因为当事人已经不在职,惩戒效果有限,也无法对他们降职、减俸。

  因此,“司法院”提出“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增加公务员“剥夺、减少退休金”以及“罚款”等惩戒处分种类,避免公务员犯错后,以退休、离职等方式躲避惩戒。新增的惩戒方式,政务人员也适用。

  “修正草案”中也规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中,军职人员不得退伍,规定军职人员比照一般文职公务员,适用相关规定。此外,公务员休职期间,不得在其他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任职,休职期间为6月以上、3年以下,且复职2年内不得晋级、升职或调任主管职务。

  此外,“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于7日完成初审,但是有关各种惩戒追溯年限,相关条文仍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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