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检署侦办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外案,2日侦查终结。检察官认定台北市政府出纳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在核销特别费过程涉及伪造文书,将3人予缓起诉处分。
检方指出,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在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间,明知没有领到任何工作奖金,却按月将登载有虚伪不实“工作奖金”名义的领据,黏贴于“黏贴凭证用纸”上,交给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藉以核销市长特别费。
检方表示,吴丽洳等3人在1年半期间,共填写17次的不实“工作奖金”领据,总计核销新台币85万元的特别费。
余文涉案部分,台湾“最高法院”在去年4月间判决确定,依伪造文书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余文在同年6月13日入狱服刑,今年4月6日假释出狱,随后返回台北市兵役处工作。
检方表示,检方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侦办马案时,认定吴丽洳、刘静蓉、徐玉美对余文伪造文书的行为并不知情,并未将3人列为被告。不过,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马案时,认定检方对此未尽调查,将全案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检方指出,吴丽洳等人在应讯时承认知情,但强调作法是“因循往例”,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检察官认为3人犯后态度良好,均缓起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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