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0日电 马英九控告检察官侯宽仁侦办其特别费案时笔录不实,涉嫌伪造文书,案件经检方不起诉后,马英九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交付审判,遭驳回定谳。不过,法官认为侯宽虽没有伪造文书的故意,仍应为笔录不实负行政责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马英九被控贪污的特别费案经判决无罪确定后,马英九认为当时查黑中心检察官侯宽仁侦讯证人台北市政府秘书处总务组组员吴丽洳时,笔录记载不实,断章取义,因而向检方控告侯伪造文书,经不起诉后,再向“高检署”声请再议,仍遭驳回。马英九不服,今年三月再向台北地院声请交付审判。台北地院昨天驳回交付审判声请。
法官在裁定书中指出,侯宽仁在侦讯证人吴丽洳时,“经常以自己主观的认知,要求吴丽洳选择承认与否,这种方式对于法院发现真实的目的,自有妨害”、“实非职司追诉犯罪、维护人权的司法人员应有的态度”。
法官认为,吴丽洳的笔录虽然经审判特别费案的法院勘验,证实与证人实际的回答不符,笔录因而没有证据能力,但这不必然构成伪造文书罪,而是要看被告主观上是否有犯意。裁定指出,侯宽仁侦讯吴丽洳的笔录,记载内容过于简要,并非侯自行编造,而且笔录曾经过吴丽洳阅览后签字,吴丽洳当时对笔录内容并没有异议。
法官指出,侯宽仁并“不是笔录的制作权人”,不能成为刑法公务员伪造文书的犯罪主体;况且笔录的误载在司法实务运作时有所见,不能因偶一发生的错误,就指摘侯宽仁主观上有明知不实而登载的故意。
对法院驳回交付审判,马英九的律师宋耀明表示,既然循司法途径不可得,只能从制度去寻求改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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