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1日电 台湾《联合晚报》发表文章说,陈水扁案二审11日上午宣判,陈水扁、吴淑珍夫妇从无期徒刑翻盘,改判20年,关键在于合议庭认为在机要费案中,以不实发票诈领案情几乎全部“从宽认定”。
文章指出,合议庭认定是因公支出,施诈术诈领的非机密费从1000多万元变成只剩26000多元,因此在论处刑度时“从轻量刑”,其中,在扁被控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机要费部分,合议庭只论以行使伪造文书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减少下,因此撤销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文章说,高院合议庭对于机要费非机密费的从宽认定,等同推翻当初陈瑞仁检察官最早起诉吴淑珍的利用诈术诈领机要费的贪渎案情,经高院审理后,大多以行使伪造文书罪认定,观察合议庭的认定,有如马英九特别费案的翻版,这部分在马英九案中,最后只有前台北市府秘书余文伪造有罪。
审判长邓振球表示,扁、珍因为犯罪罪名的减轻,以及犯罪金额相对降低后,一并宣告并科的罚金也相对减少,扁的罚金从原来的2亿元变为1.7亿元,吴淑珍的罚金从原来的3亿元变为2亿元,受惠于罚金的减少,原本对外表示缴不起罚金的扁儿媳黄睿靓,缓刑附条件也从原本的2亿元罚金,大幅减为1000万元。
原本就有争议的机要费案,高院合议庭的见解显然与一审有很大的判决出入,二审认为,在非机密费部分,合议庭考虑当时玉山官邸等确实有很少消费金额的支出,认定扁有实际的因公支出,也有将钱用于机密“外交”。
在非机密费部分,二审只认定包括罚单等10项支出,是与马英九公务无关的支出,也就是贪渎部分的总金额只有26000多元,由于金额不高,合议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减刑。
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龙潭购地案中索贿部分,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身为“总统”,在执行职务时,应更加注意与小心,因此从宽解释职务的标准,进而严格认定扁受贿仍属于职务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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