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协议解读:两岸渔业劳务合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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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协议解读:两岸渔业劳务合作步入制度化轨道
2009年12月23日 15:5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海协会与海基会22日在台中签署《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两岸业者、专家分析认为,这是两岸渔业领域首次共同出台具有公信力的行业规范,意味着两岸渔业劳务合作步入合法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两岸同文同种,生活习惯接近,大陆船员一直是台湾船主的‘最爱’。但是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导致纠纷频发。”台湾两岸农渔业交流发展投资协会执行长罗兴旺说:“这项协议最大的意义是建立起正常化制度,让两岸渔业劳务合作能够遵循轨道运作。具体来说,有助于完善劳务派遣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

  在完善渔工派遣机制方面,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核发并相互承认证件并明确了大陆船员登海港口及在台暂置场所,相关内容具体明细,受到两岸相关人士的一致好评。

  “此前台湾方面只认可大陆船员的身份证,因此私渡现象屡禁不止,也由此导致一系列诸如船员资质不足、劳雇双方摩擦纠纷不断等问题。”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调研员陈勇说:“协议对船员证件核发和互认方面做出的规定,将有效遏制‘黑工’现象的产生。”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附件列出了福建和浙江等地的9个大陆船员登海港口,以及台湾方面6个岸置处所、58个暂置渔港和37个查验渔港。罗兴旺认为,这将进一步规范大陆船员赴台工作的作业程序,有利于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船主的用工安全。

  针对最令业者头疼的劳务纠纷,这项协议明确提出将“各自建立船员、船主申诉制度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并明列了大陆船员和台湾船主各自的权益。

  “通过双方约定的处理机制,两岸渔业劳务合作中不必要的摩擦会大大减少,互动会更加顺畅,对大陆船员和台湾船主来说是一件双赢的好事。”台湾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教授潘锡堂说。

  台湾地区渔业福利发展协会创会会长黄茂成表示,协议明确了台湾船主必须为船员支付薪水、缴纳保险并提供相关福利,同时大陆船员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接受船主指挥、履行合同义务,“相信会改变杂乱无章的现状”。

  “可以说,《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为两岸渔业劳务合作制定出稳步迈进的大框架。尽管还有很多细节要进一步明确并做出安排,但我乐观地认为,一旦‘整装出发’,各种细则条款会较为顺利地签署和执行。”潘锡堂说。(赵博 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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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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