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大陆配偶身份权、工作权及遗产继承等重大权益获得改善。
有关大陆配偶在台身份权部分,修正案取消了现行大陆配偶来台须经过“团聚期”的规定,大陆配偶经许可入境就可以申请“依亲居留”;取得身份证的时间,从现行的8年时间缩短为6年。有关大陆配偶工作权部分,修正案明确,大陆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过面谈后进入依亲或长期居留阶段者,不需要申请或等待就可以在台湾工作。有关大陆配偶继承财产部分,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只要是经过许可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这一务实修正,获得了大多数大陆配偶的好评,也得到岛内外舆论的正面评价。在改善大陆配偶权益方面,可以说是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两岸交流交往20多年来,大陆配偶已然成为台湾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为台湾社会的和谐进步、经济的振兴发展做出了贡献,也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理解与肯定。大陆配偶的权益理应得到保障,他们融入台湾社会的愿望理应得到满足。但是,这么多年来,尤其是民进党执政期间,大陆配偶饱受歧视,他们的家庭团聚、平等保障、生活条件、人性尊严,可说是愈来愈糟。台湾有关部门对大陆配偶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受到岛内民间团体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和批评,要求当局采取措施改善大陆配偶生存环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次,修正案部分条文应该说是对过往种种荒诞行为的一种“矫正”,是“将陆配过去被剥夺及侵压的权益稍作回复”。
虽然有了可喜的第一步,但客观来看,改善大陆配偶权益之路还很长。就拿身份证取得年限来说,过去大陆配偶要经8年漫长等待才能取得,如今缩短为6年,但比起一般外籍配偶只需4年,仍是差别待遇。凡此种种,都需要循序尽速解决。真心希望台湾相关部门打开心胸,以文明、平等、开放的态度,善待大陆配偶。(远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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