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台湾特侦组何以未起诉陈敏熏、辜仲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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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报:台湾特侦组何以未起诉陈敏熏、辜仲谅?
2009年05月18日 10: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18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文章说,台特侦组日前追加起诉陈水扁、吴淑珍图利、收贿及违反“政治献金法”等三项罪名。扁珍的罪行可谓罄竹难书,再多三项亦不足为奇;但送钱的辜仲谅、陈敏熏均未起诉,引起不少议论。

  原文摘录如下:

  按特侦组起诉的罪名,陈敏熏“买官”部分,扁珍所涉是“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上行为受贿罪”,辜仲谅部分,扁珍所涉则是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以及“违反政治献金法”。不论是依“刑法”还是“贪污治罪条例”之规定,处罚送钱的行贿者,都仅限于受贿者所为乃是“违背职务的行为”,且有对价关系。

  特侦组说,陈敏熏在争取开发金控经营权失利后,转而以一千万元换取陈水扁、吴淑珍为她安排大华证券董事长之职,陈水扁则对当时的“财政部长”林全施压,因此陈敏熏送钱和陈水扁施压之间有“对价关系”,该一千万元是贿赂。但既有对价关系,陈敏熏为何不成立行贿罪?特侦组的解释是:“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不包含企业人事遴选,故不成立“违背职务之行为”。

  特侦组所述的理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总统”的职权到底是什么?是依法律条文判定,还是依社会通念及权力实况来判定?倘依法律条文判定,则就“宪法”而言,恐怕就理不清、说不明。在“宪法”本文列举的各项“总统”职权,因“行政院长”副署权之故,一般视为虚权,甚至指“总统”为“虚位元首”;但“宪法”增修、“总统”直选之后,仅以“总统任免行政院长”不再有任何牵制一项,则谓举“国事”务莫不在“总统”控制之下亦不为过。以陈水扁对各项政务的直接间接干涉之深,则其“宪法实践”恐怕就是无限大的“总统”职权;由此观之,大华证券董事长、一○一董事长的操控安排,到底算不算“总统职权”?

  大华证券董事长如此,SOGO经营权之争亦复如此,则积累出来的社会通念,恐怕就是:只要“总统”想要介入,这些就都会是“总统”职权。这也就是为什么陈敏熏“买官”行贿,竟然不被起诉,使社会大众感到惶惑不解的原因。而特侦组既不认为企业人事为“总统”职权,却指控扁以其地位对林全施压,但又认定这不是“违背职务行为”,而是“职务上行为”,岂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检方为了避开“总统职权”的争议,却有意无意放过了行为可议的陈敏熏,认事用法的思虑确有值得检讨的地方。

  同理,辜仲谅会甘愿贡献扁珍如此巨款,当然是看重陈水扁实际的权力,可以提供其政治协助及保护。而辜仲谅送这些钱,虽然似未找出扁珍在某一具体事件上的对价行为,而只能视之为“不乐之捐”的“政治献金”;但企业送巨款给执政者的行为,社会普遍认为送钱者的动机及居心皆属可议。就此而言,特侦组依法不能起诉辜仲谅倒也罢了,竟以“被害人”视之,这种描述方式显然违反了社会的通念及情感。

  特侦组除了说辜仲谅在本案中是扁珍图利罪的“被害人”;又说,因辜仲谅曾在庭讯中证称,陈水扁吴淑珍未曾向他“勒索”,因而使扁珍逃过刑责较重的“藉势藉端勒索或强募财物罪”云云。特侦组这项认知,恐怕亦大有疑义。辜既不是被“勒索”,特侦组因何视其为“被害人”?而谓辜是“被害人”,却又说他未被“勒索”,岂不矛盾?

  况且,特侦组若以较重的“藉势藉端勒索或强募财物罪”罪名起诉扁珍,纵然不成,法院在同一事实的前提下,还是有变更法条,采用特侦组目前使用法条的可能性。特侦组却试都不试就放弃,似非妥适。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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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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