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9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县男子李少华,涉嫌于1996年间持枪杀人后逃逸,并找同伙顶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19日)驳回上诉,维持二审认定,判处李少华1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8年确定。
判决书指出,吕姓男子于1996年10月间在台北县新店市的1家小钢珠店内遭人殴打,心生不满,约周姓、泰姓男子到李少华所开设的茶坊内商议报复,随后持铁棍及木棍到小钢珠店寻仇。李少华也持枪前往现场。
判决书表示,吕姓、周姓、泰姓男子等人到达小钢珠店后,持械将负责把风的林姓、廖姓男子殴打成伤;李少华更朝林姓男子的头部及腹部连开7枪致死。
判决书指出,李少华在事发后邀周姓、泰姓男子见面,佯称自己刚刚假释出狱,要求周、泰两人顶罪,并谎称这种状况为过失致死,只要自首便可以减轻刑责。李少华当天晚上立即安排周、泰到台北市刑警大队自首,并委请律师代为辩护。
判决书表示,全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才真相大白,但李少华在事发后逃亡,直到2008年3月间才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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