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务员考绩规定拟出炉 三次丙等将被解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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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公务员考绩规定拟出炉 三次丙等将被解雇
2010年03月01日 1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公务员考绩法草案”将在三月底出炉。据了解,将采对公务员最严格的“不设年限”定义,增修“三次丙等就解聘”的新规定,未来公务员只要累计得到三个丙等,不管前后相隔多少年都将解聘。

  这项新规定攸关全台三十多万名公务员权益,服公职不再是“铁饭碗”。至于丙等上限比例的问题,“考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铨叙部”研修公务员考绩法改革,重点在“奖优汰劣”,订定公务员的“退场机制”;若考绩丁等或者累积三次考绩丙等,将遭资遣或被要求提早退休。

  对于“三次考绩丙等”如何认定,“铨叙部”原本将“三年内连续三次”、“五年内三次”、“不设年限,公务员生涯累积三次”三案并呈,但高层都觉得“三年内三次”和“五年内三次”过于宽松,“有等于无”,不能造成“汰劣”效果。

  至于“公务员生涯累积三次丙等即淘汰”的做法,“铨叙部”坦言,的确对公务员较不利,但每个单位考绩丙等的比例极低,“要在生涯内累积三次丙等也不太容易”;何况考绩丙等者,主管会先行辅导,假如又继续拿丙,就证明辅导无效,这人确实不适任公务员。

  公务人员也很关心的“考绩丙等比例”问题,日前传出“考试院”内部担心公务员反弹,将“缩小打击面”,仅“团体绩效评比”在后段班的单位,才订出一定的丙等比例,且将比例由百分之三至五,降低为一至三;但高层指出,“这是不了解考绩法新制的说法”。

  高层指出,订定公务员考绩丙等比例是既定政策,不可能变动;但每个机关人数多寡不同,人数少的单位,可能和上层单位整体考虑。

  高层说,若“考试院”一起打考绩,再依各单位表现微调丙等人数,评比结果可能造成某些单位有数个丙等,某些单位一个丙等都没有;但“有的单位少,有的单位就变多”,所以不会有缩小打击面的问题。

  高层坦言,对考绩法修法,确实有很大压力,“考试院”内部也有不同声音,但不可能在案子送出前就自我设限,要有任何改变,也是到立法机构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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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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