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一月二十一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行政院院会”二十一日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积以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据“中央社”报道,此草案是为保障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权益,将送“立法院”审议。岛内过去曾有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育母乳遭驱离或干扰,或被要求必须至哺(集)乳室哺育。
草案规定,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违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是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并处该公共场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台湾“卫生署”表示,依据二00八年台湾地区母乳哺育率调查,近六成受访者赞成在公共场所直接哺育母乳;曾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曾使用公共场所哺乳室者,分别有八成及九成赞成“立法规定公共场所设哺乳室”。(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