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和舰案诉讼风波,台当局“金管会”再输一场官司。“金管会”认为联电公司前董事长曹兴诚,违反证交法“信息揭露”规定,对曹兴诚行政处分罚锾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事件,台湾“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金管会”上诉“不合法”,应予驳回。
“金管会”是在2005年4月20日,对曹兴诚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共罚锾300万元。处罚的理由有二:1.联电从2001年6月到2002年上半年起,由曹授权协助大陆和舰科技公司,并获和舰口头允诺未来回馈联电,这是属重大影响股东权益的事,联电并未办理信息揭露。2.联电在2005年3月4日开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重要经营策略,联电迟至同月17日才上信息观测站揭露。
“金管会”处罚曹兴诚的理由,经不起法院审理的考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7年12月间判决,“金管会”败诉。
法院认为,两公司间“给予协助、同意回馈”的共识,没有证据显示足以架构出契约必要条件,而具体化到可以规范双方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同时,联电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应为揭露事项,应由法令规范要件来判断,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与否来认定。
再说,联电在2005年2月17日被检调搜索,翌日曹兴诚就登报公开说明,已为公开信息,自没有理由发生未经揭露而产生影响公司继续营运的重大情事。“金管会”却以违反证交法“信息揭露”规定,对曹加以行政裁罚,于法无据。
“金管会”对于原判决提不出具体指摘那里违背法令的事项,却仍提出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种上诉“不合法”,以裁定方式,驳回“金管会”的上诉;本件争讼“金管会”因而败诉确定,结束4年半多来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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