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9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2007年担任台北县分局警察的林大为,被控虚开交通违规罚单、伪造当事人签名,接受检方侦办期间还作伪证。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他应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诉。
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林大为2007年2月至8月间,为图取缔交通违规的绩效,共伪造31人的签名,并藉由他以往取缔交通违规所留存的其它民众违规档案,冒名虚开多张不实罚单。
判决指出,林大为为求绩效,竟然不顾人民保姆身分,伪开罚单,导致许多被害人无端遭监理机关裁罚,还必须为申诉、声明异议耗费时间及精力,增加被害人不便与怨怼,使人民对警察的信誉丧失信心。
全案一审时,地方法院将被告所犯行为合并判刑5年。高院今天改判林大为4年。全案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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