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2月23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行政院”22日审查两岸保险及证券业往来办法的条款后,拟只允许大陆资金来台参股及设立办事处,不能取得经营权。
据台湾《中国时报》23日报道,22日的讨论主要集中证券及期货业相关规定,会中同意开放陆资券商来台设办事处和参股。参股条件中,资本额须达新台币50亿元,且业务经营绩效良好,不能有违规情形,财务能力须健全,预估只有一家陆资券商符合资格。
另外,大陆期货商来台资本额限制为新台币4亿元,大陆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也须达新台币8千亿元。
报道称,保险业只准陆资来台设办事处及参股,全部都不能取得经营权。参股条件必须最近3年经营绩效良好、财务健全、近5年不能有违规纪录,预估有2到3家大陆保险公司符合资格。参股比例,单一陆资投资一家上市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为5%、所有陆资持股一家上市保险公司或券商的上限为10%;参股非上市保险公司或券商部分,单一为10%、所有陆资为15%。
农历年前台湾行政部门已核定两岸银行业往来办法,陆资银行来台只同意设立办事处及分行,参股及子行均不开放。报道引述台湾财金官员的话指出,银行、保险及证券3个两岸金融往来办法已大致定案,最快3月两岸金融业就可正式往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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