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消基会1日表示,台湾多家银行信贷契约有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期、要求提供本票等不利消费者权益约定,呼吁“金管会”应发挥监督功能。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10家银行业者消费性(信用)贷款契约进行内容检视,发现多家业者有以契约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未注明递减原则、要求消费者提供本票、没有预付型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时的处理原则等不利消费者权益的约定。
消基会呼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以法令强制要求契约字级大小,减轻消费者阅读负担;公告“消费性无担保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后,应加强查核业者使用的契约。
针对调查结果,政大法律系主任杨淑文表示,业者忽视消费者权益情况令人担心。她指出,调查的10家银行中,有7家银行在契约中约定消费者抛弃审阅契约期限权利,此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中业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的合理期间,让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的规定。
杨淑文表示,业者应提供消费者审阅期,并要求借款人将契约携回阅读前与审阅后签名,确保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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