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文章说,毫不意外,台北地方法院仍然维持陈水扁无保开释,但加了一句话:“不得胁迫证人等”。周占春审判长的合议庭果被外界料中,他们不会“自打嘴巴”,而宁陷社会公义于重大的风险之中。合议庭上,法官的面子比司法正义重要?
原文摘录如下:
合议庭可以坚持无保开释,但必须说服社会何以认定“无串证及灭证之虞”?
合议庭认为:张玮津的行为是她自己对司法不满,杜丽萍自杀与陈水扁无关,陈镇慧等人的律师为陈水扁所雇也没问题……
合议庭的见解简直是陈水扁的辩护律师之口吻,并完全采用陈水扁方面的说辞,甚至径自加入连陈水扁方面也未提出的辩词;例如,合议庭并未传讯张玮津,却竟偏信陈水扁的说法,而不知由何生出一切皆因张玮津自己报复司法的版本!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要件有三;一、五年以上“重罪”,而陈水扁所涉非但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且是司法史上前所未见之“重罪”。二、逃亡“之虞”,这一点或许并非一般舆论所争议,但合议庭仅以随扈因素而认定“无逃亡之虞”,似亦太过简单。三、合议庭认定,陈水扁没有串证、伪变造证据及湮灭证据“之虞”,则是根本不能服人;而昨日的裁定,加了“不得胁迫证人等”等语,岂不等于亦认定有“胁迫之虞”,而何况余政宪已受胁迫?更何况,合议庭又如何执行这些约束?
社会必须接受合议庭的裁定,因为这是法治的游戏规则。但是,特侦组仍有再抗告的空间与责任,这也是诉讼制度为追求社会正义保留的空间!
法官可以要面子,但社会也可以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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