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三审无罪定谳。图为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发言人张淳淙举行记者会,宣布判决结果。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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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三审无罪定谳。图为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发言人张淳淙举行记者会,宣布判决结果。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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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5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刊文说,领据特别费究竟是公款或属私款性质的“首长实质补贴”,是检审间重大争执点,更将重大影响未来侦办类似案件的结果。台“最高法院”24日对马英九特别费案的确定判决,认定这并不是“首长”法定薪俸以外的“实质补贴”,影响深远。
判决指出,领据特别费是公款,使用上须符合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的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做为私用。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知,“行政院”于1952年建立特别费,特别费全部须检据核销,直到1973年因“首长”有无法取得单据的困扰才改弹性处理,特别费半数需单据,半数无须单据(以领据具领),直到2006年再改为全数需单据列报。
二审将领据特别费认定是“定额概算型的费用”,“最高法院”则认为特别费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别酬庸,也不是实质补贴,二审的见解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马英九不构成贪污犯罪要件的结果,因此未撤销原判决。
至于马英九以领据列报的特别费,是否须申报所得税及申报财产;“最高法院”则认为,这和马英九是否贪污没有关系,也不能作为检察官上诉的理由。
该文指出,“最高法院”判决也指出,检察官指摘二审判决“首长以领据具领特别费后,特别费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的首长所有”,这只是二审用语的瑕疵,不足动摇原判决结果。
此外,“法务部”就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最高法院”认为是全台最高法务行政机关(“法务部”)的法律意见,不能用来认定马英九有无被诉贪污犯罪的证明文书;二审判决虽然误认该项意见有证据能力,但未用于认定事实,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两新见解 其它涉案人能受惠?
此外,台湾《中国时报》分析稿件指出,“最高法院”从回复特别费设立本旨立论判马英九无罪定谳。受瞩目的见解,是法官衍生、扩充特别费的“因公”支用的范围,使“首长”不仅可因“公务”所需支用特别费,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输特别费。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别费设立本旨,所谓“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作法,是陋习,并非行政惯例或行政习惯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两项见解,所拓宽的路,虽然不如“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可以私用那么宽广,但对于审判中、侦办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层政治人物,仍有其积极影响意义。
文章分析说,首先,谈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说,有本质与“首长”误认之别。“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别费的本质不是“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固然断了一条“特别费大赦”之路,但并未阻断“首长”积非成是的误认、无违法性认识的无犯罪故意之路。其次,“最高法院”将“因公”的定义,由“公务”扩充至“公益”,范围大多了。
一般“首长”使用特别费大都用在因公务所需的招待、馈赠或奖赏,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输”上,马英九大概算是罕见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宽这么一道门,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长”能够适用,还很难说。不过,门宽多了,确是事实,若再参照上述积非成是的无违法性认识,即使无法完全解决特别费案争议,至少能提供审判中、侦办中案件的衡量准则。
该文说,本案不论是检察官疏于研究如何上诉三审,还是迫于绿营舆论压力虚应故事,上诉攻击乏力确是事实。此一事实,导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回应、阐述的特别费相关见解,也受了相当限制。
因此,假若“最高检察署”甘服“最高法院”,愿意奉此为圭臬,作为侦办准则,一切皆休;若有不服,争端势必再起。更严重的是,“最高法院”是以程序性判决本案,并非实体判决,也就是说,马英九案的确定判决并非“最高法院”,而是“高院”。“检察总长”即使有意提起非常上诉,以统一法律适用,也只能针对“高院”判决提起,因此,此路可说走不通了。
剩下的途径,只能期待日后“最高法院”另一庭审判另件特别费案了。即使如此,届时另一庭的见解是否相同,也是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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