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1日电 台“特侦组”的办案标准在处分绿营天王谢长廷、苏贞昌(均不起诉),游锡堃、吕秀莲(均起诉)时曾遭到质疑,“检察总长”陈聪明因此公布侦办三原则、四标准。《中国时报》的分析文章指出,以三原则、四标准审视翁岳生与马英九两案,“特侦组”的审查标准并无大差别。不过,对于特别费的属性,马案与翁案的侦办标准显有不同。
文章指出,在马案中,检察官确认“特别费是公款,不是实质补贴”;在翁案中,对于“特别费是不是实质补贴”,“特侦组”存而不论,只是强调:不论是凭证报销或领据核销,特别费都必须有“因公所需”的事实前提。
“公款”,必须限公务支出;“因公所需”,只要与公务有相关需要时即可支用,两者差别明确。其次,比较马与翁两案之别,首先,影响最大的是犯意的认定,关键症结在于承办检察官。
在马案中,检方以“特别费是公费”为前提,紧扣马英九承认“特别费是公费”的口供,认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是公费,却将款汇入妻子账户,又申报财产…,有贪污犯意。翁岳生的应讯态度可不是如此。35年的大法官生涯使他不轻易解读特别费属性,他只强调按之前惯例办理。
上述差异,使翁岳生在犯意认定上立于不败之地─他只是依行政惯例办理,绝无贪污犯意可言。
文章指出另一项差异认为,是马、翁的理财风格之不同。马英九近十多年来,历任“法务部长”、台北市长,又兼任“国代”,参选市长时又有竞选节余款,薪水加特别费,岂止是“大水库”而己?马英九的理财方式又有一特点,即:“乱中有序,序中有乱”,他不仅将自己的钱汇入妻子账户,更列入“监察院”的财产申报,但又笔笔清楚,一点都不漏。
结果,那笔公益捐款是出自“国代”薪水、那笔捐款是竞选节余款,通通从特别费中剔除,东扣西扣,都未扣到特别费,汇入账户的特别费自是大于支出了。依“收入大于支出”的侦办标准,检方自是认为马英九的特别费尚未用完(亦即未用于公支)。
反观翁岳生,他的收入单纯多了,除了当大法官,35年来没有其它职务,也没有时间花钱,收入与支出清清楚楚,连“小水库”都说不上,特别费全部汇入他名下的账户,没有汇入妻子账户,更没有申报财产问题,检察官清算他的收入与支出,自然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