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一年有余的民进党特别费案,终于侦结完毕,吕秀莲、游锡堃再加上陈唐山依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而谢长廷、苏贞昌则获不被起诉。
吕、游、陈3人的罪名相同,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及伪造文书罪。这3个人被起诉的证据如果确凿无误,检察官依法办事,局外人也无话可说,要静待法庭来宣判他们是否有罪。但是谢、苏二人的不起诉理由就很耐人寻味,检方指谢长廷在高雄市长任内,每月有半数特别费17万元(新台币,下同)存入他的账户,共1200多万元,他在该账户支出的现金则有2500多万元,支出比存入多出1300多万元。苏贞昌在任秘书长及“行政院长”期间,特别费需领据核销部分均以现金支领支用,任台北县长时,也有多余现金存入他的银行账户。存入的费用有280多万元,提领数目则有319万元。故此检方认为谢苏二人的特别费处理都是支出比存入的多,所以没问题。
特别费不需报销部分占50%。谢苏不需报销部分都是账户提出的款子比存入的多,也就是说他们比较会花钱,而且钱花掉了不容易追查流向,无法证明他们有侵占特别费或挪为私人用途,所以不起诉。至于需要单据报销的部分,检方只轻描淡写地说明谢长廷的单据有6张发票冒领了两万元特别费,但谢不知情。苏贞昌的单据中也有可疑部分,检方认为都是疏忽。
可以看出,“高检署”对特别费案已达成共识,不需要发票核销的50%要看它的流向,如果这笔钱已经花光,无迹可寻,检方不予追究。承办检察官侯宽仁有一个理论,没有查到赃物就不必再去管。故此在谢苏的银行账户中,发现二人的支出大于存入,就不必再问他们是怎样花掉这些钱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查不下去了。这正是马案和谢苏案的主要差异,马英九也将50%不需单据的特别费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但他比较节省,开销不多,甚至将多余的特别费申报为个人财产,检察官控告他“侵占公款”。这个罪名的成立,来自承办检察官认定特别费是公款,当用于公务,不是变相的首长津贴。将公款据为私有就是赃物,至少这是侯宽仁的观点。但是侯先生又说,查不到的赃物就不管它,这就有调查人员失职与无能的问题。将“赃物”变卖脱手和据“赃物”为己有的罪行,孰轻孰重?
特别费案谢苏轻骑过关,其实早在大家预料之中。苏贞昌在一年前就指马英九将没花完的特别费申报为个人财产是一种侵占罪,说法与侯宽仁检察官的认知完全吻合。马案一审无罪,主要是因为法庭对特别费的性质与侯某的看法不同,一审法官认为特别费就是首长津贴。侯宽仁正在主导上诉马英九二审案,他的理由应该还是同样的一套,审判结果则取决于二审法官对特别费的看法。
吕、游、陈3人被起诉是否会对民进党的选情有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一般的看法是吕、游、陈并没有直接参选,谢苏从此可以打出“我们比马英九清廉”的口号,看来,侯检察官又帮了民进党的大忙。
(作者系台湾民意调查基金会秘书长 马康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