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刊载社论指出,马英九特支费案昨日开庭,出现了意外的发展。
证人吴丽洳前次出庭作证,遭检方指责证词与侦查笔录不符,证人当庭表示那是因为侦查笔录的记载并非她实际的证词;审判长谕令定期勘验侦查笔录。辩方律师比对录音与笔录内容,发现多处关键证词发生证人所描述的情形,状况严重,请求法院于昨日提前勘验,公诉检察官当庭表示反对,根本拒绝勘验,理由是录音与笔录内容“并无出入”。审判长决定仍依原订时间,下周一下午当庭勘验笔录。
根据已经曝光的录音内容,与笔录相较,类似以下的例子,可能也会被称为“并无出入”。录音内容为:“问:‘五年前你是否在街上遇见张三?’答:‘不记得了。’问:‘你是不是认识张三?’答:‘是。’”而笔录记载为:“问:‘五年前你是否在街上遇见张三?’答:‘是。’”两者之间,第一个问题接上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可以说是“并无出入”吗?检察官一句“并无出入”,道尽了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不实笔录的滥权弊端有多严重!
社论说,如果检察官认为这也叫做“并无出入”,其实很难解释为何当时会认为吴丽洳的证词与侦查笔录有所出入。真正的问题,当然不只是在于检察官在本案之中采取的双重标准,而是如此强辞夺理只能显示把笔录记载做为追诉证据的手法,多么司空见惯,竟然到了检方眼见笔录不实一望即知,竟还敢呛声指鹿为马,抢白“并无出入”的程度,这样的笔录与录音之间若是“并无出入”;以后检方是否也可比照同样标准办理伪造文书的案件,对于任何类似的公文书不实记载,也以“并无出入”加以认定!
本案涉及的侦查笔录是侯宽仁检察官的杰作,他回应媒体的询问,一派轻松地说,从头到尾听一遍录音,就知道原意为何。问题就出在要重听录音带,如果不是审判庭决定勘验笔录,谁会在审判中从头到尾听一遍录音,去瞭解侦查笔录中并不能真正展现的证词原意?谁不知道审判中勘验笔录的机会微乎其微?否则怎敢恣意指使记录;少被勘验的侦查录音存档反而会成为假设笔录“并无出入”的印象工具。周人蔘案中,也一样有检察官的杰作在审判中遭到揭露,被告因此被判无罪,老吃老做的征象明不明显?
今年是解严二十周年,检察官用“并无出入”的侦查笔录追诉马英九刑事责任,真是纪念解严的绝佳方法;办案手段与戒严时期的习惯相比,也是“并无出入”。马英九曾是国民党当政时期的“法务部长”,民进党口诛笔伐国民党掌权年代检警如何用不实笔录诬陷良民,罄竹难书,现在政党轮替之后,检方使用“并无出入”的笔录对付马英九,政党轮替后的权力面孔,显也“并无出入”。马英九的个案如何发落不是重点,重点是曾经担任“法务部长”的人也会遭此待遇,想想其他升斗小民“并无出入”的惨痛经验与人权威胁会是如何!
社论认为,该问的是,这样的笔录与录音,是否真的“并无出入”?还是已有“伪造公文书”、“滥权追诉”、“诬告”等问题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审判长李英豪,于审判中发现犯罪嫌疑而径将官员移送侦办,本案是否应该比照办理?如果检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着如此笔录说是“并无出入”不虞任何后果,也无任何制裁,以后将如何杜绝笔录与录音之间继续“并无出入”?侯宽仁侦办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检察官侦办其他任何人为何不行?审判庭该不该告诉检察官,什么叫做“并无出入”?移送侦办,不是定罪,不是起诉,只是移送侦办而已,如此“并无出入”真的连移送侦办的程度也不够吗?
检察官掌握决定笔录记载的实质权力,引导证人在笔录上签名,不告诉证人签不签名其实是证人的选择,利用法庭绝少真正勘验侦查笔录的机会,扭曲笔录记载、“制造”笔录内容、伪造笔录、诬陷被告……,事例甚多,不自今日始,民进党的朋友们知之甚详,夙负声誉的司法改革团体也久有诟病,现在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将一个活生生的例证摆在全体人民前面,为了司法改革,为了保障人权,有识之士该不该再一次站出来大声疾呼:是“伪造文书”,不是“并无出入”,对马英九不可如此,因为对任何人均不可如此!就让不实的侦查笔录,从此在司法史上绝迹,也不枉费解严廿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