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8日电 马英九特别费案17日二度开庭,检辩双方围绕证据力展开攻防。台湾《联合报》18日发表法学教授陈长文的文章认为,透过特别费案的二次开庭,让各界可以好好讨论台湾检察机关素来引人诟病的问题。原文摘录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马英九时“以关系人身份传唤,却以被告身份侦讯”的作法,引起突袭侦查的争议。事实上,类此突袭侦查的作法并不仅发生在马英九身上,甚至可以反过来说,如果马英九都不免受到检察官的突袭侦查,可想一般民众会受到什么样的待遇了。
检察官之所以习以“关系人”为名,实质上以“被告”讯问当事人,其目的难免不让人觉得就在于规避“得选任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这时便可消极降低当事人的防御心理,一旦其未选任辩护人,即可利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不熟悉,取得对当事人不利的供述,以增加起诉当事人的机会。
这样的心态,凸显了一个严重的司法伦理问题。检察官虽被赋予追诉犯罪的职责,但其更重要甚或唯一的使命则是伸张正义;对检察官而言,所谓的正义,简单来说就是“勿枉勿纵”,“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为了增加起诉当事人的机会而采突袭侦查便宜行事的作法,使得当事人不及选任合适的辩护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信息保障。这是害于检察官所应维护的正义目的之一:勿枉。
另一个值得观察却是沿习已久的不正常现象,则是侦查检察官与莅庭检察官分割的奇怪安排。
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二次开庭的过程中,媒体对莅庭检察官的表现,认为不如预期,给人照本宣科、准备不够的感觉,这其实并不代表莅庭检察官的能力不好。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长久以来在制度上将负责侦查的检察官与负责莅庭辩论的检察官分割开来的缘故。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负责侦查的检察官通常不会为其起诉的案件莅庭辩论。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参与侦查的周士榆检察官虽然莅庭了,但要真正贯彻“检察一体”精神,侯宽仁检察官更应该莅庭。
在“检察一体”的抽象概念下,检察官甲与检察官乙本应视为一体,因此甲侦查,乙莅庭在逻辑上并无不妥。然而,这样的抽象概念,与现实世界的运作实在相距过远,最明显的例子是,如果检察官均视为一体,怎么会有台南、台北检方对特别费的法律定性出现天差地别的情形呢?
即使所依据的是同一部法律、调查的犯罪事实也是相同的,但每个人、每一位检察官对法律的诠释、对事实的认知,不可能不存在差别。检察官甲侦查认为该起诉的案件,就应该由甲亲自莅庭辩论,不应假设其它的检察官与甲均抱有相同的法律认知、事实判断,而由并未参与侦查的其它检察官莅庭辩论。
此外,侦查检察官对案情、对用法理应最为娴熟,却在起诉后将案件移交给得“重新开始”的检察官进行法庭攻防,如何期待后者充分发挥“战力”?这样的切割作法,将伤及检察正义的另一个目的:勿纵。
另一方面,侦查与莅庭切割的结果,也将使得责任划分变得不明,倘若当事人受无罪判决,究竟是侦查检察官不当起诉之故,还是莅庭检察官论辩不力所致?这些不理想的安排在今天实行交互诘问制度的时代更是明显。
总之,特别费案其实提供了许多值得反思的教材,至少这中间透露的检察机关问题,主事者应该着手改革是刻不容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