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对于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于“国务机要费”案开庭审理前一天,提出所谓“释宪”申请案。台湾时事评论员江彦震于香港文汇报上发表评论文章指出,民进党团强调“总统”在任期间,不受侦察、讯问及作证等程序上暂时豁免外,还进一步主张“总统”“就其任期内行为”,于卸任后亦不受刑事诉究的“实体上永久豁免权”。此无异形同在搞“现代帝制”。
文章说,所谓“宪法”第52条所规定之“总统”豁免权,究其实质意义应该是指,“总统”如犯内乱或外患罪,非经罢免或解职,亦得受刑事上之诉究。此“诉究”当然包括“侦察”、“起诉”、“审判”在内。但“总统”如犯内乱或外患以外之罪,虽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但只要经“罢免”或解职,亦得受刑事上之诉究。此时之“诉究”当然也包括“侦察”、“起诉”、“审判”在内。纵使依据“大法官”释字388号解释,认为就“立法”的目的解释,“总统”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系指不受“侦察”、“起诉”、“审判”,亦仅限于其犯内乱外患以外之罪,且未经“罢免”或解职者,才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绝无所谓“永久刑事豁免权”,更无所谓“程序豁免”与“实体豁免”之分。
然而,“就其任期内行为”与“职务上的行为”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总统”实际上所拥有的“职务上行为”远大于“宪法”和法律所明文赋予的范围,而“实体上永久豁免权”究是指“就其任期内行为”还是“职务上的行为”?又有一番争议。
因此其提出“释宪”之申请,无非是想要藉大法官解释之举,以尽量阻挡将来发动“诉”的可能性。
文章说,“总统”豁免权本仅明确的指刑事上豁免权而已,但民进党竟有意连民事上的“诉”也让“总统”得以豁免,似乎深恐自己将来也成为被要求“转型正义”的对象。
文章指出,从整个“国务机要费”案的发展经过来看陈水扁的态度,一开始即说“起诉涉案就下台”,后来改为“一审有罪就下台”,再到提出“释宪案”、对“宪法”和法律构成要件一日一解,要求“停止审判”等动作频频,无所不用其极的使出各种招式,说穿了其目的就是要全力阻挠司法审理的进行。
过去阿扁自许尊重司法,在头目津贴案中亲自出庭花莲“地检署”作证,并以此沾沾自喜,大肆宣传。可是,等到自己贪污被起诉了却又提“释宪案”和要求停止审判,一路走来,始终不停在“变”与“骗”,让人民全看在眼里,只有加深民众对执政当局诚信和守法的质疑。难怪检察官张熙怀有“不会传讯不说实话的人”的惊人之语,分明是指阿扁的善变与谎话连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