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NCC制定名嘴条款因应谈话新闻节目泛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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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NCC制定名嘴条款因应谈话新闻节目泛滥
2009年02月05日 10: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5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4日公布“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明定“新闻制播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违反者可处新台币三十万至两百万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被外界解读为“名嘴条款”。

  面对台湾谈话性新闻节目泛滥,口水满天飞,有的爆料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部分政论名嘴及节目主持人的针对性言论,更被质疑成为政治工具,NCC于新修订草案中,明列上述限制规定。

  不过,部分电视政论名嘴们对此条款则嗤之以鼻,金恒炜、杨宪宏直指此规定“违宪”,侵犯言论自由;谢志伟也说这是“笑话一场”。

  对此,NCC则表示,新增条文的规范对象是所有新闻制播及评论,并非只针对名嘴或政论性节目,也包括电视新闻,并不是想限制言论自由。

  NCC表示,民众若觉得新闻或评论节目内容不符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可向NCC检举,相关案例则送交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处罚对象以电视台为主,审议初审通过后,被投诉者若对处罚有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说明,若业者还是不服,未来不排除以类似听证会方式,诉诸各界公评。

  NCC也重申,新闻媒体营运本来就应符合事实、公平、公正、客观,该法规只是要求媒体经营应落实上述原则,并让媒体更有秩序,此举并非是箝制言论自由。

  修正草案也明订,不得动用公家资源为候选人助选,所以不得播出有候选人参加、或以候选人为题材,并来自政府出资、制作、赞助或置入性营销的节目或广告,违反者可处四十万至两百万罚款,且可连续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勒令停播。

  草案同时修订,儿童与新闻频道将不可播放置入性营销广告,包括政府出资、制作、赞助的置入性营销也不允许,在其它频道播出时也应揭露委托制作单位名称。

  NCC强调,近来不少电视新闻置入营销作法,导致观众受信息影响而不自知,也使得新闻中立、客观及可信度等专业荡然无存,更可能误导儿童。

  另外,为鼓励业者播出艺文及运动性赛事,草案放宽可播出赞助者讯息,例如在屏幕某个角落可贴出赞助者标志,不会计入广告时数,但广告也不可中断运动比赛或艺文活动内容,维护民众收视权益。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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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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