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执行刑:
【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 亿7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则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2 万6127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元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吴淑珍连带没收。
【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 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2 万6127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00万元应与陈水扁连带没收。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5500元应与余政宪连带没收。
【马永成】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褫夺公权5 年;如附表2-7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59万2025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林德训】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5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437 万6381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蔡铭哲】应执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褫夺公权1年。缓刑3 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00万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927 万9950.22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没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美金270 万0049.78 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追征其价额,或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九、公诉不受理
吴淑珍、马永成经“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2008年度特侦字第3 、12、13、14、15、17、18、19、22、23、24、25号起诉伪造犒赏清册所涉伪造文书部分,及林德训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2006年度莅字第19803 号追加起诉伪证部分,均公诉不受理。
十、其它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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