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4日电 国台办主任陈云林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以下为报告全文——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云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切实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两岸关系朝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提出“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要“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出席两岸经贸论坛的台湾人士时指出:“凡是关系到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认真对待,凡是对台湾同胞作出的承诺都要认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台商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摆在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199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各部门各地方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1.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努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商务部高度重视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1987年以来,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受国务院委托,先后牵头草拟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台胞投资大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活动的通知》,指导全国商务系统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同年,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建立了外资投诉中心,受理和解决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地政和矿政方面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为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特别是针对台胞的刑事犯罪活动,为台湾同胞来大陆经商创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简化手续、拓宽渠道、规范管理等加强台胞服务工作,为两岸交流交往以及台胞在大陆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台商进行税收征管,优化面向台商的纳税服务,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工作,认真解决台商关心的税收问题,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注册登记上为台商提供规范、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开展台商在大陆商标申请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保护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积极支持对台经贸合作,改善通关环境,为台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了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渠道顺畅,从而增强了其在大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此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为切实保护台胞合法权益,也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配套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2.国务院台办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一是设立专责机构。1995年5月,经国务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国务院台办所辖“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2000年5月,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紧密配合新时期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2005年7月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设立投诉协调局,专司台胞权益保障协调工作,体现了中央对台胞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做好建章立制工作。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诉案件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台商投诉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诉统计制度,并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协调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务和台商合法权益保障联系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台办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国务院台办正在进一步修订《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规范涉台投诉工作。三是认真处理重大台胞投诉案件。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注重加强与有关涉台部门的工作配合,认真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台工作的特殊性。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四是积极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开展合作,共同促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国务院台办与上述各党分别建立了台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平台。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分别与其建立了日常联系与工作机制,并就台商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进行了有效合作。双方先后于2005年11月、2006年9月举行了两次工作会谈,就台胞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达成了多项共识。
3.各地方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方认真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各地方负责同志经常就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做出批示,不少负责同志亲自主抓该项工作,亲自领导许多涉台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一些台胞投资集中或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福建、浙江、广东、四川等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台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台胞投资保障条例或本地区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办法,规范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此外,各地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注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促进了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商务部统计,贸易方面,从1979年至2006年,两岸间接贸易额从每年不足8000万美元增长到1078亿美元;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达6036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累计达1025亿美元,大陆从台湾进口累计达5012亿美元。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台湾是祖国大陆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七大出口市场、第五大进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投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批准台资项目71847个,实际使用台资金额439.1亿美元。台胞投资大陆对于推动大陆经济增长,促进大陆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台资企业遍布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涉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多数台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两岸经济交流形成了以投资带动贸易,贸易促进投资,制造业稳步发展,服务业逐渐融合,产业链不断延伸的经济合作格局。
2.依法调处办结了一大批台胞投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1995年至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据初步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
3.初步建立了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国务院台办充分发挥在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职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措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重点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台胞投诉案件,确保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4.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二十多年来,从国务院部委办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作为对台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开展《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解决台胞在大陆投资经营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造全社会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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