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曾经访问陈瑞仁检察官,他对特别费的见解是,“不是薪水的一部分、不能领而不用”,这个说法对你十分不利?
马:特别费有一半是需要凭证核销的,有一半是不需要原始凭证核销的,需要原始凭证核销的部分,钱是放在会计主任那边,使用后就拿单据请款,这是正常的程序。这笔钱一定要记帐,钱没有用完也要缴库,这没有问题。另一半不需要原始凭证核销的,在处理程序上就完全不一样,第一它不是放在会计主任那边,而是直接汇到我们账户,只要用领据签收就可以领回家,过去是领现款,后来行政院统一改成汇款的方式,汇到我们指定的私人账户,当然例外的情况还是可以领现款或支票,这三种方式都是合法的。
所以在预算通过时,特别费是公款,但进入我们的账户时,就不是公款了,为什么不是公款?第一、我们领用时就已经核销了,这个核销程序不光是主计单位、审计单位,都认可的,最后还要经过议会的决算程序,都没有问题。
几十年来,从来没有一位会计人员告诉首长,说你要去记帐,如果你没有用完,要缴回,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没有一个首长知道。就我了解,绝大多数首长都认为钱进入我们账户以后,就由我们自己支配使用,所以它已经不是公款了,我们不见得把它当成薪资,但一笔公款怎么容许放在私人账户里面?又不必记帐、又没有要你缴回,突然间说你没有用完,那你就是贪污,这完全无法理解。
问:那怎么拿去申报财产?
马:因为申报财产是根据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规定,只要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都要申报,不管这个存款是否为你所有,如果不申报,就构成匿报,还要处罚,而且已有处罚的例子,所以我们也不能不申报。检察官可能是从特别费的法源去做一个客观上的理解,但我们实际使用者,却是主观的认知。换句话说,我在主观上并没有把它当作公款,所以就不发生所谓侵占公款的问题,如果我把它当作公款,有心加以侵占,才违法,关键应该在这个地方。
问:特别费案是“制度杀人”吗?
马:问题是,原来的制度并没有要杀人,我们用了几十年,都没有人被视为贪污或侵占,怎么突然会变成贪污或侵占呢?
问:你觉得这里面有政治力介入吗?
马:我感觉满奇怪的,刑法应该是判断你有没有行为上的故意或意图,这很重要。我没有要为自己脱罪,因为我一切都是按照规定在做,它钱汇到我账户,我每个月收到这个钱,该用的时候用、该申报财产时申报财产、该报税时报税,我一切都是以法行政、奉公守法,突然一觉醒来变成贪污或侵占,我感到满错愕的。
我一生以清廉自持,做过法务部长,肃贪、查贿选,不遗余力,而且在内部也推动廉政伦理规范,对饮宴、应酬、馈赠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不容许有非分取得非分之财的规定,我在这方面也建立了品牌形象。
部属送我礼物都不收的,送礼的话,我都送到政风处登记,再加上我不敢说是乐善好施,这些年来我捐了新台币6800多万出去,作为薪水阶级来讲,这也不算少数,因为不管钱的来源是选举的补助或自己的薪水、特别费,我都是用在这些用途上,如果我真心要侵占的话,我大可不必把这些钱都捐出去。
国民党廉能委员会六人小组调查你特别费使用,认为你事后大动作捐款有文过饰非的嫌疑,据说承办检察官也不太高兴,当初为何要这样做,事后回想会不会觉得太意气用事了?
我去检方应讯后,我捐了1000多万,他们似乎认为我的特别费没有用完,我的感觉是之前没有详细记帐,到底还剩下多少,无法做详细的统计,既然有人有这个质疑,我就拿出相当特别费的一笔钱,不管特别费或私款,我统统捐出来做公益的用途,我只要证明一点,不管法律上有什么效果,最重要是澄清我自己的清白,我不是一个贪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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