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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男子性侵同居妇人幼女52次被判8年徒刑

2008年12月25日 11: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25日电 台湾台南市一名四十七岁李姓男子,从前年起趁机性侵同居人当时十岁的女儿,并以死相逼要女童不要张扬,但仍因女童向同学诉苦被揭发。一审法官认定被告从前年九月到今年三月初,每周一两次性侵女童,扣除女童到外县市亲戚家六个月,估算至少性侵女童五十二次,但考虑李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昨天判李某八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法院判决指出,李某四年前与陈姓离婚妇人交往,两人在台南市租屋开设茶饮店,由陈姓妇人打理,李某则在加油站工作,陈姓妇人平日住在台南县娘家,仅在周末或假日才会带女儿跟李某在茶饮店楼上房间过夜。

  但李某却从2006年夏天即利用陈姓妇人在楼下看店,趁机对女童猥亵。女童表示,母亲要她上楼叫午睡的叔叔起床上班,对方就趁机搂住她乱摸一通,刚开始以为是闹着玩,哪知道叔叔越来越过分,后来竟脱下裤子对她性侵,每周约一至两次。李某还哄骗女童说:“你是我的正牌女友,不能跟妈妈说,不然妈妈会受不了。”

  女童隐忍一年多,今年初才向学校密友透露,老师辗转得知报警;李某虽辩称与女童是两情相悦的爱情,但法官不采信,并认为李某欺骗年幼无知女童恶性重大,原要重判,但审酌两方已和解才从轻判刑八年。

  精神科医师表示,女童现年已十二岁,两年前遭“恶狼”长期性侵,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母亲应配合专业机关辅导,让女童及早走出阴影,重新灌输被害人正确人生观。

  李某被起诉后获交保,搬离原居处,无法得知其说法。承办警员则说,该案发生后,李某已与被害女童母亲分手;台湾“终止童妓协会”秘书长李丽芬认为,岛外法律对于恋童癖被告,只要犯罪事证明确,大多会持续羁押,李某却能获交保,显然台湾法令对性侵被告太和善。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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