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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驳回扁洗钱案被告陈镇慧的羁押抗告

2008年10月04日 17: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4日电 前陈水扁任内办公室出纳陈镇慧遭羁押后提出抗告,3日遭到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合议庭认为,陈镇慧坦承将机密费挪做私用,又依吴淑珍指示将钱汇到吴景茂海外账户,随身碟的账目与前陈水扁任内办公室主任林德训的账册有出入,且有涂改、重新计算之嫌,故有勾串、湮灭证据之虞,有羁押的必要。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陈镇慧抗告否认侵占及诈取机要费。但在调查中,她向检方坦承在机要费的机密费部分,她负责制作流水账;根据她所记载的流水账,包括陈致中的驾车超速红单、赵建铭洗车费用及扁家日常开销等私人用途,都透过机密费核销,检方因此认定,吴淑珍使用机密费几乎都是经由陈镇慧之手。

  特侦组查出,陈镇慧被搜获的随身碟内记账数据,使用机密费的程序及是否列账,她的证词不但前后矛盾,也和马永成所证述的不符。

  检方认为,包括陈镇慧的随身碟所列账目、林德训所持有的“机要费机密及敏感支出表”,都是两人与吴淑珍共同侵占及诈取机要费的证据,两人的涉嫌重大,检方3日在声押林德训时,也将此列入声押理由。

  台湾“高院”合议庭指出,陈镇慧坦承她听从吴淑珍的指示,将机要费的机密费,透过蔡美利家族的人头账户转汇到香港,再转汇到吴景茂在新加坡的海外账户,陈镇慧实际就是吴淑珍处理资金进出的左右手,这些海外账户内的资金,有可能就是吴淑珍等人贪污所得。

  合议庭认为,陈镇慧显有勾串共犯、证人、湮灭证据之虞,所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依岛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具有羁押原因,合乎羁押要件,将其抗告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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