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费案可对吴淑珍庭外讯问? 台法界称不合法
2008年09月19日 15: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9月19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审理机要费案,第17度传唤吴淑珍;吴淑珍依然缺席。台湾《联合晚报》报道说,检方侦办洗钱案曾两度到陈水扁住宅“就讯”吴淑珍,为何审理机要费案非得吴淑珍亲自到庭才能讯问?台法界人士说,这是“刑诉法”规定,被告起诉后的审判庭讯问,必须在“法庭内”进行。
台法界人士说,如果吴淑珍拒不到庭,合议庭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强制拘提到庭,二是继续迁就扁家让审讯停摆。
依岛内“刑诉法”规定,侦查期间遇被告不能到场,得就其所在讯问之。这就是所谓“就讯”,由检方到被告所在处所“登门踏户”讯问,这让检方办案很有机动性。例如,侦办洗钱案的特侦组上个月传唤陈水扁,他说吴淑珍身体很差,无法出庭应讯,特侦组随即两度赴扁家“就讯”吴淑珍。换言之,吴淑珍就算有身体欠安的借口,检方也能以“就讯”轻易解决。
事实上,侦办SOGO礼券案的检察官也曾在台大病房“就讯”吴淑珍;陈瑞仁检察官侦办机要费案,也到过玉山官邸“就讯”吴淑珍。检方“就讯”的笔录具证据力,反观法院开庭讯问被告,如果不在“法庭内”进行,就属不具证据力的审判外陈述。“刑诉法”就规定“被告不到庭,不得审判”。
吴淑珍历来共五度应讯,其中四次是检方“就讯”,另一次就是因机要费案到台北地方法院应讯,结果她出庭讲没几句话就“昏倒”送医,从此法院连传16次,她都借病不到庭,审判庭也跟着“昏倒”无法进行。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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