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决议:瞬间袭胸构成猥亵犯罪
2008年09月03日 15: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9月3日电 彰化法院此前做出袭胸、舌吻无罪判决,引发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争议。台湾“最高法院”昨天决议,强制猥亵犯罪要件中的“其它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不只限于用类似强暴、胁迫、恐吓或催眠的方法才构成,只要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即可认定。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依据台“最高法院”的决议,瞬间袭胸等案符合“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只要法官认为有关行为符合“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一切色情行为”之“猥亵”要件,即构成强制猥亵罪。
彰化法院法官在“袭胸十秒”、“舌吻五秒”案,都认定被告并未施用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方法,且两名被害者在短暂时间内,没有感到性自主权遭到压制或影响,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台湾法律界人士指出,袭胸、偷摸屁股案例的争点之一,在于行为人虽未使用强暴、胁迫或恐吓等方法,但是否另构成“其它违反其意愿”的手段?在“最高法院”统一见解后,答案是构成猥亵犯罪的。
【编辑:官志雄】
相 关 报 道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
每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