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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为诽谤案辩解:所说为“可受公评之事”

2008年08月19日 1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陈水扁出庭被告诽谤案。(“中央社”图)

  中新网8月19日电 陈水扁等人遭前台湾海军军官雷学明控告诽谤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开庭传唤陈水扁出庭。陈水扁向法庭辩解,他当时没有明确指涉雷学明等人收到拉法叶舰案的佣金及回扣,况且他所说的为“可受公评之事”,并无诽谤的故意或嫌疑。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称,雷学明等人的指控“完全与事实不符”,他在2005年没有提供明确的信息,指出雷学明等人确有收到拉法叶舰案的佣金、回扣,是雷学明等人应是对号入座。况且,民众所瞩目的拉法叶舰案为可受公评之事,他提出合理评论,不应构成诽谤罪。

  陈水扁说,雷学明等人过去曾因拉法叶舰案相关评论而指控别人,但最后诽谤罪并不成立,他希望法庭对本案能“明察”。

  另外两名被告徐国勇、赖清德则指称,他们在“立法院”提出相关评论,属于“国会议员”免责权的保障范围;另外,他们所说的内容依据“监察院”报告及台北地检署的起诉内容,而且是可受公评之事,提出适当评论并不违法。

  根据原告雷学明的指控,2005年底岛内“三合一”选举前,陈水扁及民进党籍“立委”赖清德、前“立委”徐国勇分别在电视节目及记者会上抨击拉法叶舰军购弊案,指称雷学明等台军方采购案决策小组成员收受两千万美元佣金。

  雷学明、王琴生、张瑞帆、康世淳、程志波五名前台湾海军军官认为名誉受损,因此对陈水扁、赖清德、徐国勇提起刑事诽谤自诉,并提出附带民事求偿,共计新台币二十亿一千万元。

  7月21日,台北法院曾就此案首度传讯过陈水扁出庭。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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