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 台湾嘉义县男子王吉松07年6、7月间,上网连续以送东西为由诱骗少女见面,趁机强制性交得逞,其中一次还强盗被害人手机,嘉义法院审结,审酌被告造成被害人心灵严重受创,犯后又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判处有期徒刑33年。
据“中央社”报道,该案判决书指出,王吉松去年6月4日,透过网络认识未成年的A女,佯称赠送目前时下流行的“公仔”超商集点数为由,相约见面,并将A女载至偏僻地区性侵得逞,
被告于6月21日,透过网络向B女佯称将赠送其数码相机,而于同日下午相约至火车站见面。王吉松随即托友人邱姓男子载至祖厝,由邱嫌把风,对B女强制性侵得逞,并抢走被害人手机。
7月22日,又经由网络结识未满14岁的C女,后于7月25日,被告先以电话联络C女外出游玩,两人相约台中县游玩,被告C女未满14岁且反应较常人慢,被告载至饭店强制性侵得逞。
法院审结,审酌被告明知或可得推知被害人A女、B女均为未成年少女、C女甚至未满14岁,为逞一己性欲而利用少女年轻识浅,并透过网络交友,松懈少女心防及赠送物品的诱因,多次诱骗少女予以性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灵严重受创,无从弥补。
而且,被告犯后百般饰词狡辩,毫无悔意,甚且于检警侦查与交保候传期间,再以相同模式诱骗少女予以性侵,行径嚣张且漠视法纪。
因此,被告王吉松成年人故意对少女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女犯强盗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又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应执行有期徒刑22年。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