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三月三日电(记者陈立宇 路梅)台北地方法院三日晚间驳回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提出的“撤销羁押”的声请,地院合议庭考虑到陈水扁羁押期限将至,认为仍有继续羁押必要,裁定陈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再延押两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二月底撤销台北地方法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地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发回地院更裁。地院合议庭今天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陈水扁及其家人与亲信部属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责严重,且陈水扁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响力阻碍司法程序进行,所图无非为掩盖或拖延司法追诉。
地院合议庭在裁定中同时指出,以前在吴淑珍“机要费案”审理时,还在任上的陈水扁就曾将部分卷证核定为绝对机密,要求法院返还卷证,使诉讼无法进行,企图掩饰与犯罪有重大关联性的情事明确。且依实际情形看,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审判,尤其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无法取代羁押。换言之,羁押陈水扁属于保全诉讼程序进行、追求真实发现的最后手段,因此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的声请。
地院合议庭在新闻稿中还指出,从衡量人权保障及公益目的考虑,客观上也仍有羁押陈水扁的必要,而陈水扁在看守所监控下,肆无忌惮灭证、串供的可能性将降低。
虽然陈水扁羁押期限将届,但地院合议庭认为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都并没有改变,因此裁定陈水扁自三月二十六日起延押二个月。
依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审判中羁押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可延长羁押,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月,延押以三次为限。但陈水扁被控多项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若法官认为有必要,即可延押,且可不以三次为限。
陈水扁是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