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聪明驳斥:叶没有面报
台湾“检察总长”陈聪明也立即召开记者会,就叶盛茂曾向其报告扁家海外密帐情资一事进行驳斥,称叶盛茂所言与事实不符,他甚感惊讶。
陈聪明提出今年二月的行程自清说,叶盛茂声称在2月的某个会议中口头报告了他,但2月1日他召开的全台检察长会议,叶并未与会,4日5日未参加任何会议,6日就回宜兰过春节;这个月大多是春节及例假日,叶根本不曾向他报告扁家涉洗钱情资。
陈聪明强调,叶盛茂昨天坦承2006年12月5日来自英属泽西岛的情资,没有跟当时的“检察总长”吴英昭报告,这项情资与今年初的有一贯性;既然叶当初未告知吴英昭,又怎么可能会告知他有后来的这份情资?
被问到是否愿与叶盛茂对质,陈聪明说,未来法院审理时,他会尊重法官职权,做应有配合。
据了解,检方调查叶盛茂隐匿扁家海外密帐情资时,叶以为只有年初来的资料被抓包,待检方提出2006年底来自泽西岛的情资时,叶盛茂当场愣住,还脱口问检察官:“怎么会有这件?”
叶意图脱罪恐陷泥淖
《中国时报》刊文分析说,曾经身为情报头子的叶盛茂,从一开始的不承认隐匿到坦承交付,固然是和律师商量后做出的决定,但个中斧凿甚深,看得出是诉讼策略。扯出陈水扁,无非未来图法官传唤陈水扁作证、诘问,期减轻刑责。只不过,破绽处处,反让自己更深陷法网中。
首先叶盛茂避谈洗钱防制中心公文,只以情资相称,就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规避,强调隐匿的不是职务上掌管的公文。
叶还说会向陈水扁报告洗钱情资,主要是让当时的陈水扁基于整体考虑与尊严做适当处理。问题是,当办案人员搜集到犯罪案件情资时,一定会小心保密,才能进一步侦办,这就好像警察捉要犯,得到情资时,有可能先知会要犯、再捉人吗?
知会情资,根本就是“通风报信”,让当事人可以从容逃亡或湮灭、勾串证据。叶盛茂的说法,实在不合逻辑,更坐实他一年半前,就向提拔他的陈水扁通风报信。从法的立场来看,叶已涉嫌泄密的渎职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徒刑。这也可能是叶要坦承泄密,“赌”法院未来审判,改认定是触犯泄密轻罪,而非最重判刑五年、原起诉的隐匿公文书罪。不论叶盛茂如何辩解、致歉,在他昨日坦承后,想无罪脱身,不但难上加难,还有触犯更多罪嫌的可能。
叶盛茂泄密当时身为“调查局长”,具有司法警察官的身份,从学说的见解,除检察官外,司法警察官也属广义解释的“具有追诉犯罪职务的公务员”,也可能触犯“对明知为有罪之人,无故不使其受追诉”的滥权追诉罪之嫌,轻者判刑一年,最重可判刑七年。
另外,若司法机关认定的不法利益,也包括非财产上的利益,叶盛茂身为公务员,却泄漏洗钱情资公文给陈水扁,也可能涉犯“对于自己主管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其它私人不法利益”的图利罪之嫌,可处五年以上的徒刑。
法界:扁同样涉嫌隐匿
叶盛茂坦承两次扁家洗钱的海外情资,都面交给陈水扁,但扁办却说此非正常公文,而是“情资”。对此,台湾法界人士认为,陈水扁的说法不但不能为其脱罪,也是隐匿公文罪的共犯。
法界人士表示,按照“刑法”规定,“毁弃、损坏或隐匿公务员职务上掌管或委托第三人掌管之文书、图画、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强调,陈水扁不论是找不到或是早已将其用碎纸机毁弃、损坏,都是隐匿政府公文书的共犯,而陈水扁强调叶盛茂非循正常管道呈请,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情资及公文显示的就是陈水扁的“犯罪迹证”,也就是这样叶盛茂才会隐匿并面报扁“吃案”,陈水扁知悉或阅后,依他的判断将公文书作为隐匿或毁损处理,更是让其有余裕,隐匿犯罪迹证。
熟悉“调查局”情资及公文作业流程的人士指出,陈水扁海外洗钱情资及公文的机密等级是“极机密”,都是亲送持批,有的更应该汇报至“国安”部门,叶盛茂不但隐匿公文,还面报“犯罪嫌疑人”陈水扁,更是违反犯罪情资传递的标准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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