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黄少华)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今天透露,两岸间有多项仲裁裁决,已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
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张万明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根据一九九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均予以认可;需要执行的,依法予以执行。二00四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可和执行了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一项涉及两岸债权债务的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另据了解,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陆做成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申请执行和认可。目前,大陆方面已有多项仲裁裁决在台湾获得认可和执行。
谈及加强对台仲裁下一步有何具体举措,张万明表示,实际上大陆方面增加仲裁机构并增加对台仲裁员的数量,这本身就是对涉台仲裁的一个重要举措。除此,未来,大陆方面准备考虑的措施还包括:第一,扩大涉台仲裁宣传。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仲裁的宣传介绍,使当事人了解仲裁、相信仲裁、愿意选择仲裁。
第二,向台商介绍推荐仲裁条款,进一步明确和倡导按照《仲裁法》和《台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三,鼓励各仲裁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仲裁员包括台湾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
对于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仲裁员的条件问题,张万明说,仲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工作,对仲裁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具体条件可以登陆有关网站查询。
张万明表示,仲裁委员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聘请台湾仲裁员工作,并对外正式公布仲裁员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如知名律师、会计师等。
他指出,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仲裁员来仲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了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仲裁员实际参与了办案,效果良好,受到业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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