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才大陆就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04月10日 15:54 来源:福建日报 发表评论
9日,在“第三届台湾地区人才暨大学毕业生大陆就业洽谈会”上,厦门地税外税分局人员介绍,来大陆就业、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大学毕业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介绍,按现行政策,台湾地区人员参照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4800元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比国内人员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高出了2800元。
此外,台湾地区人员缴纳个税还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如对台生来厦取得的生活津贴和奖学金收入不予征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和搬迁费收入,如能提供当期合法有效凭证,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可以免税;台湾地区个人在厦门受雇,其符合条件的探亲费支出和境内、外出差补贴可以免税,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台湾地区保险和台湾地区个人在厦缴纳的社保费,均可以按规定不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在厦工作的台湾地区人员有3000多人,去年缴纳了4844万元个人所得税。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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