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六、品质安全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
(一)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十七、输出检验措施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
(一)输入方应及时通知输出方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
(二)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
十九、中医药研究与交流
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章 紧急救治
二十、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两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者的紧急救治措施、资讯交换及伤病者转送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紧急救治措施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的对方人民,提供紧急救治,协助安排收治医院,并采取其他适当医疗措施。
二十二、紧急救治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应尽速提供对方伤病者名册、伤病情形、收治医院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二十三、紧急伤病者转送协助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于对方请求时,应积极协助办理伤病者转送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个人资料、营业秘密及其他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二十七、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十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吉翔】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