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陈水扁涉及龙潭、买官案被依贪污罪判刑确定,各被判处11年及8年有期徒刑,台湾“高检署”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订应执行刑,6日上午裁定出炉,陈水扁应服刑17年 6月。由于发监前,扁已服刑714天,这部分可以抵扣,因此,监所人员计算,陈水扁的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期满。
依法,扁在服刑一半刑期后,即有机会声请假释,不过,由于扁另有“二次金改”、“机密外交”、“国务机费”、“洗钱”多案审理中,任何一案确定后,法院必须重新裁定应执行刑,使得扁无论刑满日期、是否可申请假释,全部充满变量。
此外,龙潭案中,陈水扁被判处并科罚金刑1亿5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确定,买官案中,被判处并科罚金刑500万元确定,总罚金刑为1亿5500万元,“高检署”执行科也一并声请订应执行刑,高院上午裁定“酌减”罚金,扁只并科罚金1亿5400万即可。
高院裁定主文指出,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4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陈水扁本月2日发监桃园的台北监狱,“高检署”同一天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订应执行刑,陈水扁的2件贪污案有期徒刑总和是11年加8年的19年,应执行刑度在11年以上19年以下即属合理,高院上午将陈水扁“减刑”1年6月,引发争议。
有检察官即指出,龙潭案、买官案的确定刑度是由“最高法院”自为判决,如果是“最高法院”法官自订应执行刑,减刑1年6月较合理,但由其它未审理案件的法官订应执行刑,“一下子就减了一年半,似乎多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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