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6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被控在部分金控整并,向企业索贿、洗钱。台北地方法院5日判扁夫妇、子女及相关企业高层共21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台湾检方特侦组去年12月将“二次金改(金融改革)”与扁家洗钱案起诉。台北地方法院5日判全部被告无罪,合议庭法官在判决叙明,“总统”职务已非“刑法”解释问题,而是牵涉“宪法”规定。合议庭依照“宪法”、“大法官”相关解释,认为金融合并案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权限。
合议庭并认为,国泰蔡家交付陈水扁5亿元(新台币,下同)与元大马家交付扁家2亿元的过程,难以认定企业有贿求之意,也无法证明扁夫妇收钱时,有以“总统”上职务行为应允,难以认定有对价关系,因而判扁夫妇无罪。
被控为扁夫妇洗钱的扁子女及儿媳包括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以及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大嫂陈俊英、前“总统府”资政吴澧培、前“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也都获判无罪。
此外,遭起诉助扁洗钱的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前元大金控总经理马维建、营运长马维辰、前元大证董事杜丽萍、前开发金控总经理辜仲莹、财务长邱德馨、前兆丰金控董事长郑深池、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前高兴昌监察人吕和霖、前国扬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董事长吕泰荣,以及前国泰金控副董事长李明贤,均获判无罪。
对于判决结果,检方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法官对“总统”职权认定与“宪政”实务、社会认知差太多,将待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是否上诉;曾参与二次金改侦审过程的检察官认为,判决书全采被告说法,几乎跟扁的答辩状一样。
除这次金改案一审宣判外,扁夫妇在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等案被控贪污、洗钱,二审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诉台湾“最高法院”。而扁被控“总统”任内诈领“外交机密款”案,一审也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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