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对《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中的法规进行修改后明确提出,台湾学生不仅可以在福建省的中小学就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而且将得到适当照顾。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日前,为适应闽台间交往合作的需要,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对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决定对《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其中第七条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记者龙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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