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2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两岸经济关系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方向推进又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
早在200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提出两党将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其后,两岸各界有识之士不断探讨和呼吁,两岸应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动经济合作制度化。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为推动这项工作,两岸学术机构进行了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并形成了一致结论。
2009年12月,海协会与海基会领导人在台中举行第四次会谈,就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则性交换意见,同意将此列为第五次两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其后,海协会与海基会专家就此议题举行了3次工作商谈。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提出,签署协议的目标为: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根据协议,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此外,协议还包括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及后续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投资保护机制等展开磋商的有关内容。
协议还提出双方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事宜。
9月11日,海协会与海基会互致函电,通报双方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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