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法院”:性侵7岁以下幼童即重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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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高法院”:性侵7岁以下幼童即重罪

2010年09月07日 17: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近来多起幼童遭性侵、被告却获有利判决的案件,引起台湾舆论挞伐。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决议,未来只要是性侵7岁以下幼童,不论有无违反幼童意愿,均应依加重强制性交的重罪判刑。

  台湾“最高法院”刑庭会议结论出炉后,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台“最高法院”全体刑庭法官,对下级的一、二审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1名男子在高雄县甲仙乡图书馆性侵6岁女童,检察官依罪刑较重的“加重强制性交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诉,但法官依罪刑较轻的“与幼年男女性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刑3年2月。有网友发起罢免“恐龙法官”,更有民间团体发起1人1信投书“总统府”,还扬言上街头。

  台湾“司法院”日前函请台湾“法务部”建议修法,将性侵7岁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强制性交论处,并加重其刑。

  台湾“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会议做出结论后,就算没有修法,未来只要加害人性侵未满7岁以下幼童,纵然没有证据足以显示犯行违反幼童意愿,法官均应依最轻7年以上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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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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