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0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19日三读通过修正“卸任领导人、副领导人礼遇条例”,增订卸任正副领导人犯内乱、外患、贪污罪一审被判有罪,就停止礼遇、缩减随扈,水扁的礼遇金与事务费将遭停止。
据报道,原本的“礼遇条例规定”,卸任领导人、赴领导人如果再任公职、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或是移居岛外定居者,将停止礼遇。
报道说,国民党籍“立委”吴育升、邱毅等人提案,将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改为“经一审判决有罪”,即停止礼遇。但如果经过三审定谳无罪后,礼遇金部分将补发,并自判决日起恢复原有礼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也依此版本通过初审。
但为顾及卸任正副领导人安全,国民党团提出修正动议,规定卸任领导人、副领导人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者,仍供应安全护卫2至3人,但如果经过判决确定者,停止供应安全护卫。
报道还说,虽然民进党团反对这项修法,但是经“立法院”院会表决,国民党在人数优势下,还是通过国民党团的修正动议,其余则照吴育升版本通过。
如果照原本规定,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8年,礼遇期间除了参加大典外,期限也是8年,所受到的其他礼遇包括按月致送25万元(新台币,下同)礼遇金、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费用,卸任后第一年为800万元,第二年减为7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第4至第8年均为500万元、并提供保健医疗与安全护卫8至12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相关礼遇除了安全护卫缩减外,其余部分都将因为陈水扁涉及贪污罪,二审遭判刑有期徒刑20年而遭到取消,但如果三审无罪定谳后,则可以再获恢复。
此外,民进党团也在院会中提案,将领导人、副领导人卸任后拥有岛外永久居留权,或是长期居住于岛外的正副领导人,也列入停止礼遇范围,但经“立法院”院会表决,最终没有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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