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华泰柏瑞基金公司总经理陈国杰也表示赞同。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确实是相对较好的工具,其实,这一方法在国外的基金行业也相当普遍,例如拥有股权的员工要到3至4年后才能行使,以确保员工对公司和投资人的承诺是长期的。”
美国久负盛名的大型基金公司F idelity的股权结构中,家族持股49%,员工持股51%,而Invesco景顺集团中也有40%的股权为员工持有。“从海外基金管理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也能看到,股权激励的存在,能进一步鼓励基金公司的员工用长线的眼光来开展各项工作。这一点无论对投资人、对员工本人、对基金公司来说,都是多赢的。”陈国杰说。
谢卫建议,基金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时可新老并重:一方面可以考虑允许具备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参与新基金公司的发起和设立;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成立的老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鼓励员工持股。
杨文斌指出,将来私募进入《基金法》可能有助于平衡两者关系。目前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已受到监管,比如信托制受到信托法约束、有限合伙制受有限合伙法约束,但其在从业资格上并不受任何监管。“利益输送”“老鼠仓”等行为应该是整个基金业都杜绝的现象,如果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对基金经理没有审核限制,将来规模壮大后极有可能爆发较大问题。以香港地区为例,目前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都必须拿到“第9类牌照”,但进行公募业务的资格要求相对更高。内地也可借鉴这一方法对私募基金进行约束,在某些方面适度宽松,如在申请后可允许私募基金经理投资股市,但每次操作前必须申报等。
随着新《基金法》即将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法规增加入册几乎可以肯定,届时新的法规有何限制成为基金业关注的焦点。“未来私募基金加强监管是必然趋势,这和国外对冲基金的发展路径相一致。”一位基金经理说。(张汉青 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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