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你可以是很差劲的公司,但你不能伪装成好公司,欺骗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的不诚信,尤其是信息造假及内幕交易,是最令股民痛恨的。
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明确表示,将推动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建立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制度安排,并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乱象纷呈
基金业再掀“捕鼠风暴”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的深入,基金业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越来越多地暴露在投资者的面前。包括券商、创投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PE地下产业链正逐步显现。
2000年国庆,一篇名为《基金黑幕》的深度报道,掀开了当时还很神秘的基金业面纱:光鲜外表下,通过“对倒”和“倒仓”来制造虚假成交量、操纵市场等违法操作手段被频频使用。报道称,从1999年8月9日到12月3日的80个交易日中,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家基金,进行同一只股票的同时增仓、减仓或有增有减所涉及的股票有76只,自身对倒的有7只,基金间双向倒仓的有11只。
《基金黑幕》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投向了资本市场,也加速了中国基金业法制建设的进程。然而,由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丑闻频发,基金行业“乱象”不止,使投资者的信任度不断下降。
2010年9月,证监会通报三起涉嫌“老鼠仓”事件。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并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成为首例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再加上此前的“老鼠仓”第一人———上投摩根的唐建,以及南方基金的王黎敏和融通基金的张野,基金业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的深入,越来越多地暴露在投资者的面前。
W IN D统计显示,自2008年12月到2010年12月的两年间,基金市场上的基金数量已经由439只增长到了目前的685只,增长了56%;但其份额却从25741.31亿份下降到了目前的25093.37亿份,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2.5%;而其净资产总规模也始终徘徊在2.5万亿元左右。投资者对于基金业的信心可见一斑。
除了基金“老鼠仓”之外,PE腐败也正在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另一颗“毒瘤”。
2010年5月,国信证券发布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被国信证券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资料显示,李绍武通过其妻设立公司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科技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准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三项总投入不足143万元,市值却高达3000余万元,投资回报率高达20倍。此案被誉为中国“PE腐败第一案”,由此揭开了中国投行PE腐败的黑幕。
继李绍武案后,原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也涉嫌在ST兴业的重组项目进行内幕交易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谢随即逃往海外,而谢的妻子,前华泰证券执行董事安雪梅也随后失踪,而谢与安,均为证监会公布的首批保荐代表人。
除了保荐人以权谋私之外,突击入股、蒙面股东今年以来也纷纷出现,包括券商、创投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PE地下产业链正逐步地暴露出来。今年以来,证监会前所未有地五度召集保荐人参加培训会议,就IPO过程中的历史沿革、突击入股、关联交易、成长性、募集投向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试图从源头上遏制PE腐败现象。据查,今年以来证监会对8家证券公司进行13次点名处罚。
一位长期从事基民权益维护的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老鼠仓”的横行和PE腐败的泛滥,和监管部门监管过程中执法不力,处罚太轻有关。他认为,由于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证监会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以情代法”,执法力度不够严厉,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就在近日,包括郑拓、李旭利和许春茂在内的三位投资总监级重量基金经理被调查的消息不断在市场上流传,基金业再次掀起了“捕鼠风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一再强调,基金公司应该强化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首次列入《刑法》。而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业内人士称,《基金法》的修改将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保护不足
中小投资者尚处弱势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表示,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非常需要保护,而目前还缺少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统一规划,没有投资者保护法也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投资者利益高于一切是证券市场的最基本原则,如何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直接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前途和命运。
1994年1月,上证综指从800点一路下滑,一只名为界龙实业的股票却逆势上扬连拉32根阳线,后来庄家又以连续暴跌的方式出货,无数投资者被套,制造了一起典型的庄股作乱。
“庄家”吕梁,是这个群庄乱舞、规则缺失时代的标签式人物。1998年起,吕梁开设1500个股东账户自我买卖,将养鸡公司“康达尔”摇身变成高科技企业“中科创业”。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和资金加入豪赌,2000年名为“中科系”的庄股之网逐步成形。2001年证监会宣布查处中科创业违规操作案,查出违规资金高达54亿元,“中科系”崩盘。
这一时期,中国资本市场轰轰然崛起又轰轰然倒塌的还有“德隆系”、“科龙系”、“农凯系”、“鸿仪系”、“朝华系”……
2010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提起公诉,被称作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的“汪建中荐股案”。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其发布的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在众多股民遭受惨重损失的同时,汪建中却从中累计净获利1.25亿余元。
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如何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直是道难题。
有专家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收购等规定了一些条件和要求,但是这些法律侧重于从宏观上进行立法,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未从微观上予以细化,投资者在对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出现各种困难。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认为,由于整体的法律环境的不完备加上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尚缺少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专业立法。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也存在不足的问题,比如发行体制如何体现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调查显示44.77%的投资者认为法律和法规保障不够,造成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
除了立法方面的缺陷外,投资者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难题。今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黄光裕案进行终审宣判后,对提起其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呼声也愈演愈烈。仅在京沪两地,就有近百名中小投资者准备提起索赔诉讼。但是,目前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件仅有一起在北京立案,其他的索赔者仍然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方面,在立法上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由于缺乏基层法院的案例积累,最高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认定与救济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地方法院由于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司 法 解 释 又 很 难 进 行 立 案 和 审理。“形成了恶性循环。”他说。
但这种局面很快将得到改善。尚福林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和赔偿案件出台了有关规定,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未来证监会将努力推动有关方面优化这类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方便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协调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形势。
资本市场20年,有纵横股市的枭雄,也有身陷牢狱的“带头大哥”;有意气风发的吸金者,也有高位套牢、忍痛“割肉”的小股民。投资有输赢,但规则不能有黑白,回顾往事,正是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不断博弈中,推动着资本市场监管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尚有体制监管漏洞,但在未来的改革中,有理由相信,随着资本市场的监管的不断完善和深入,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越来越难以逃脱监管和处罚,越来越不敢“以身试法”,中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必将得到更为严格的贯彻。
记者 吴黎华 周琳 姚玉洁 北京、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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