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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

2010年11月30日 15: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电 (石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九种情形须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通知》指出,其所称的限售股包括以下7种类型:财税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及其他限售股。

  《补充通知》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通知》进而指出,对具有以下9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补充通知,是对三部门去年底发布通知的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据了解,近期创业板、中小板限售股东纷纷变现,三部门的补充通知将有助于减少税收流失。而不无巧合的是,今天沪深股市盘中出现超过3%的大跌,收盘时沪市跌1.6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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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红彪】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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