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0日发布消息,强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等九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强调的内容。三部门曾在去年底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补充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具有以下九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定义。此前相关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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