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发行 目的:加深市场化 隐患:形同虚设
尽管此前曾有通海高科被吉电股份“借壳”,亦有立立电子与苏州恒久最终被撤销核准决定,但新股发行失败的却未曾产生过。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了中止发行机制,但此项制度能否产生作用,众多分析人士表示值得怀疑。
按照规定,出现发行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与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的;以及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发行。
表面上,由于市场的博弈,预示着新股发行遭遇失败,但是,“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的条款,意味着新股发行即使暂时性“被中止”,并不意味着发行失败。
财经评论家曹中铭对此表示,如果“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不能体现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利益诉求而启动中止发行机制,其实是在变相保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个体利益。某种意义上,中止发行机制也是为新股高价发行与高价“圈钱”提供了“绿色通道”。
中止发行机制的推出,虽然体现了新股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但毫无疑问,在“中止”程度上并不彻底。有业内人士建议,既然引入了中止发行机制,当新股发行中止时,就应该宣告发行失败。上市公司如果想发行新股,必须重走程序。(张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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