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评人士或应自曝持股情况
第一案将指引今后立法方向
“股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要利用自己的股评和影响力,帮助自己进行股票交易获利,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针对“汪建中案”所暴露出的问题,陆昊表示,在一些资本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咨询公司、股评者个人在发布相关股票推荐建议时,都会明确表示自己是否持有所推荐的股票。
鉴于目前国内的股票咨询市场并未形成这样的风气,陆昊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导相关机构规范股票推荐行为,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35条规定,如果股评者明确表示自己同时也持有相关的推荐股票,那么就不会被视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如果汪建中当时也公开自己的持股情况,我想股民跟风的情况就会少得多,汪建中自己也不会身陷囹圄。”陆昊说。
对于此案的法律走势和社会意义,陆昊表示,开庭时控辩双方的争论和分歧肯定会非常多,究竟应该给他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其标本意义极为明显,但是不论最终的审判结果怎样,汪建中作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对于今后打击操纵市场行为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暴露出的更深层问题还在于资本市场长期监管不力,汪建中一案或能成为将监管上升到刑法层面的信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就目前国外的情况来说,汪建中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但鉴于汪建中一案的社会影响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状况,在定罪量刑方面尚存有争议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也表示,汪建中案在中国可以算是第一案,将会指引以后的立法方向,假如汪建中只是炒股,不做股评,他没任何罪;他只是股评,没有炒股,也没有任何罪,如果说汪建中的行为有问题,应该是在这两个行为的结合上。
曾经参与起草证券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指出,唯利是图是产生“黑嘴”最重要的利益诱因,同时制度缺失、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是导致“黑嘴”蔓延的一个外在原因,因而当务之急是提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市场准入门槛。
刘俊海认为,应当彻底杜绝任何咨询公司购买自己推荐报告里面所涉及的任何股票,同时还应规定,在购买了某股票后,咨询公司不得就这只股票再发表任何咨询报告意见。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并对投资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松 黄洁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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