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抢帽子”谋取经济利益
操纵市场并无其他机构协助
经证监会调查,在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或者投资建议时,汪建中参与了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证监会由此认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地位和优势,在公开推荐前买入证券,在公开推荐后卖出该种证券,通过或意图通过市场波动获取不当利益,违背诚信和执业操守,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在汪建中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他曾于某年4月24日通过7个账户买入股票武钢权证,当天晚上即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股民推荐武钢权证,4月25日汪建中在开盘后不久便将手中的武钢权证悉数抛出,获利多达千万元。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汪建中基本上都是采取当天买、次日卖的短线行为,卖出行为基本都会在开盘后1小时内完成。
陆昊告诉记者,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35条规定,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操纵市场的手段应定性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所谓“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针对此前舆论声称汪建中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过程中有其他机构协助的传闻,陆昊特别予以了澄清,称目前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相关的情况,并不存在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其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抢帽子’被最终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件,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也只有德国一例。”陆昊说,汪建中一案也是我国首例“抢帽子”刑事案件,目前确实也存在着争议,对此,10月28日庭审时,汪建中一方肯定会由此提出很多辩护意见。
汪建中已经认罚但尚不认罪
辩护人称其无操纵市场能力
据了解,“抢帽子”与近年来已被社会熟知的“老鼠仓”不同,“老鼠仓”所动用的资金均是相关的机构操盘手直接或者间接掌控的资金,而“抢帽子”则主要是通过舆论推荐股票后,使得部分投资者开始集中买入某只股票,利用的是社会公众手中的资金。
谈起汪建中之所以能有“忽悠”公众跟随他买股票的能力,陆昊认为主要还是汪建中头上戴的“股神”光环。
“不得不承认,汪建中在炒股方面确实有自己独到的一面。”陆昊说,汪建中在实施“抢帽子”的行为中,推荐的均属于大盘蓝筹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汪建中推荐的股票次日几乎都超过大盘涨幅。
熟悉股票市场的人都会对“黑色星期一”这个专有名词耳熟能详,不过对于汪建中的北京首放来说,它在2003年大熊市中的“战绩”已经足以创造一个新名词:“红色星期一”。
所谓“红色星期一”,就是北京首放在周五推荐的股票,下周一这些股票总是位居沪深股市涨幅榜前列,几乎周周上榜,屡试不爽,且几个月来都如此。这在2003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之际,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资咨询机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对于自己的行为,汪建中认为是不道德,但不是犯罪。”陆昊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汪建中对于上述的55次买卖行为事实均予以认可,对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也表示无异议,但是对于罪名的指控并不认同,汪建中称那些大盘蓝筹股动辄都有上百亿元的流通盘,他只有1亿元左右的资金,远远达不到操纵的能力。
对此,汪建中的代理律师之一高子程10月26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汪建中案”有“三个否定”——第一,案件不具备立案条件;第二,汪建中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能力;第三,汪建中也没有操纵市场的行为。
而根据此前相关媒体的报道,高子程曾表示,此次开庭“既不做无罪辩护,也不做有罪辩护,而是要针对案子构成的要件一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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